大家好,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,就是关于缺陷责任的问题,于是小编就整理了1个相关介绍缺陷责任的解答,让我们一起看看吧。
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有什么区别?
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的主要区别如下:一、计算日期起始时间不同。
1、保修期的起算日期从业主工程师发给工程竣工证书之日算起;2、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(交)工验收之日起计算;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(交)工验收的,在承包人提交竣(交)工验收报告90天后,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。
二、保修期限不同。
1、《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》第四十条规定:“在正常使用条件下,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:(1)基础设施工程、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,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;(2)屋面防水工程、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、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,为5年;(3)供热与供冷系统,为2个采暖期、供冷期;(4)电气管线、给排水管道、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,为2年。
2、缺陷责任期一般有6个月,12个月或者24个月,具体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管理中约定。
三、两者遵循的法律依据不同。
1、保修期遵循的是《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》;2、缺陷责任期遵循的是《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》。
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修期的区别如下:
1、概念不同:缺陷责任期是指,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,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,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。建设工程保修期是指在正常使用条件下,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;
2、期限不同: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,最长不超过2年,具体由发承包双方在管理合同中约定;
3、保修期限不同:质保期即建设工程保修期是指在正常使用条件下,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。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,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,应当负责返修。
到此,以上就是小编对于缺陷责任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,希望介绍关于缺陷责任的1点解答对大家有用。